福建省统计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