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上级地方人民政府、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