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不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职责或者履行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约谈其负责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