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涉嫌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积极协助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