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法定权限的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上级统计机构转交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