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健全统计弄虚作假举报制度,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实名举报并留下联系方式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