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依据统计台账报送统计资料。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指导和规范统计调查对象建立统计台账。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