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地方承担的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