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应当配备相应数量并具有专业能力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