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公布制度,加强统计资料公布的统筹管理,保障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修订已公布的统计资料,应当说明修订依据和情况。

地方统计数据,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

属于政府统计机构公布范围的统计数据,有关部门不再另行公布;确需公布的,应当与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保持一致。

公布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提供统计资料,不得利用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