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