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强化统计监督职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