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统计机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审核发现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