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互相衔接,不得与上级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控制调查范围、频率和指标数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