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并完成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统计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