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统计调查,明确具体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对本行业本主管领域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
(二)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等资料;
(三)参与国家和地方各项普查和专项统计调查工作;
(四)按照相关规定保存、管理和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