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变动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报备。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