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管理统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对统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有关统计调查,搜集、保存、管理、提供和公布统计资料;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实施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
(五)建立并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统计信息化系统,完善统计资料存储备份机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