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中审批、集成服务。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当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省级以上开发区经批准赋权的市级审批权限和事项,由开发区集中办理,接受赋权部门监督指导。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建立健全与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协调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推进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