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支持市场主体技术研发、科技创新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推动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开发、委托研发、技术入股和共建研发机构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等活动。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网点和平台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