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应用场景,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有序归集、共享应用,实现数据赋能增值;实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信互认和推广应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另行提供。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