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践踏城市绿地,损伤城市树木花草,在城市绿地内堆放杂物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