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