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