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所砍伐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采取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方式修剪树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