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擅自改变绿地用途;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四)践踏绿地,损伤城市树木花草;(五)损坏绿化设施;(六)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七)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