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修剪不得采取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等方式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