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商定保护、恢复措施。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