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砍伐:(一)已经枯死的;(二)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林业有害生物的;(三)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四)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原因确需移植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