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和防护林体系建设。

天然林保护修复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保育并举;防护林体系建设提倡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