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充分利用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的地势和条件实施绿化美化。

鼓励村民委员会将绿化工作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