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乡村绿化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充分利用水旁、路旁、村旁、宅旁的地势和条件实施绿化美化。鼓励村民委员会将绿化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