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乡村绿化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科学发展特色林果、沙生药材等经济林木,促进乡村增绿,农牧民增收。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