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乡村绿化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的国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化;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方式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开展造林绿化,并依法享有林地、林木相关权利。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