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乡村绿化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植树造林,实施生态修复,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