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城市绿化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扩展绿化空间,逐步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推进城市生态系统改善,优化人居环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寺庙、农场、工矿区、工业园区等单位的绿化,可以采取见缝插绿、拆墙透绿等措施推进单位庭院绿化,拓展绿色空间。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和广场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推行生态化、林荫化,为公众提供舒适的休闲空间。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