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健康卫生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医养结合。

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数据资源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和养老服务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应当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