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针对居家老年人需求,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提升养老服务层次,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蚌埠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