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资源整合、政策宣传、网络建设、服务需求和质量评估等工作,监督、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