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五条有效居家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义务,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支持、协助老年人购买、享受社会化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