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歧视、恐吓、谩骂、侮辱、殴打、虐待、遗弃老年人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居家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