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咨询、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