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责令退回,给予警告,并处骗取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