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服务补助、补贴、奖励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责令退回,给予警告,并处骗取资金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