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制度,制定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定期评估制度,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作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享受政府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