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政府和社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紧急救援、文体活动、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服务,由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社会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群众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