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应当配置方便老年人日常生活的辅助器具,供辖区内有需求的老年人使用。

鼓励将闲置的老年人辅助器具供有需求的老年人使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