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已建成住宅小区应当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

鼓励居家老年人家庭对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

居家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的,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