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龄、经济困难程度等,通过直接提供或者采取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的养老服务:

(一)依申请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

(二)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和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三)为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城市免费公共交通服务;

(四)为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五)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六)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服务。

鼓励以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