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五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向全体会议作审议情况的说明和提出批准的决议草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