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三节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五十八条有效自治州、自治县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征求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意见,向全体会议作审议情况的说明和提出批准的决议草案。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