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立法应当尊重和把握客观规律,从本省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解决突出问题,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