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发挥法治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