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7日